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员工加班加点的薪资计算基数可以自行约定吗?

时间:2014-01-06 10:02:5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59次
江苏苏州园区某两家日资电子、电工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生产同样品牌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两家企业制造部的助理工程师薪资结构相同,均为如下计算方式: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1000元)+浮
      江苏苏州园区某两家日资电子、电工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生产同样品牌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两家企业制造部的助理工程师薪资结构相同,均为如下计算方式: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1000元)+浮动绩效工资(0 - 500元)。两家企业关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方式也相同,即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电子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电工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则没有此种约定。随后,两企业分别有一名员工离职,并同时对企业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表示异议,均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至少应当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岗位补贴1000元之和3000元来计算。两名员工同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电工企业按照3000元基数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并向该员工补发了加班费的相应差额,而对电子企业则未作处理。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 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及其计算基数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通常而言,对于加班工资计算的方法,主要是指加班工资计算的倍率问题,也即是按1500/0、200%还是300%来计算加班费工资。通常情况下的加点,是按照不低于员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产生的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
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法定休假日产生的加班,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则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些。通常需要分为两个步骤处理:首先是基础工资也即用以处理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确定,实践中有的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的则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次则是在月工资确定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确定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为250天,计薪工作时间为361天,由此确定,职工月工资除以21. 75后折算成日工资,再除以8后则折算成小时工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职工的加班费。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