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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专家回复劳动者提问: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能生效

时间:2014-01-20 09:50:3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86次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能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章某是上海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装配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2013年2月底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公司宣布停工停产,章某便休息在家。3月14日,公司电话通知章某第二天回公司调试机器,并利用现有设备和模具进行试验直至试生产。3月15日,章某回公司调试机器的时候和部门主管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擅自离开了公司。在之后的几天内,章某未在公司露面,公司与章某也未有任何联系。4月6日,公司在公告栏里张贴了公司决定给予章某除名处分的通告,理由是“员工章某由于连续旷工15天(3月15日—4月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举证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有“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不服,认为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这份《员工手册》,自己也从来没有签收过该《员工手册》。后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所以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本案例中,看似公司给予章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做通告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实际上这个行为却是不当行为。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公示”的重要性时,还应当考虑到如何公示才算做到真正有效的公示。在实践中,如何公示确实是难题,其必须以使利害有关的当事人知道为第一原则。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仅仅采用了通告方式,此方式仅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效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单位在张贴通告之前并没有将单位做出的这个违纪除名的书面通知送达、邮寄给劳动者,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因此,单位的这个通告行为是不当的,没有做到法律上要求的公示或直接告知当事人,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企业的人事管理者或者是具体执行者,在日常劳动人事工作中一定要细心谨慎,务必将事关当事人的有关通知、决定等等送到本人手中,获取相应的签收证据或工会的见证证明,而不是仅仅只是通告一贴,高高挂起。否则,不能做到真正、符合法律要求的“公示”和“告知”。(更多劳动问题请咨询 南京劳动律师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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