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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员工指定医院就医方可认定病假?

时间:2014-01-20 10:43:2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62次
职工可以到市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员工就医的基本权利,是无效条款。
       南京某国有大型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劳动纪律,规定职工开具病假证明,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方小姐患病一年多来一直递交所在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便告知其应遵守规章制度,此后方小姐一直未按规定交病假单,公司拒收方小姐递交的由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对其作出了旷工处理。方小姐认为自己已在区医院就诊并开出病假单,公司无理拒收,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公司认为,为加强病假管理,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指定医院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方小姐明知道公司规定,仍然拒交病假单,敌对方小姐作出的违纪辞退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可以到市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员工就医的基本权利,是无效条款,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费用报销和病假工资两项待遇。我国原来执行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由企业负担职工的医疗费用,90年代以后开始推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员工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则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病假工资则仍由企业负担,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依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为:工资基数×支付比例×病假时间。
      就工资基数而言,依照劳动部规定,病假工资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支付比例,劳动部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来确定支付比例,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已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已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80%计发;已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已满8年及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40%计发;已满1年未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50%计发;3年及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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