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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服务期虽受培训亦可不赔偿

时间:2013-08-02 10:22: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24次
单位花巨资对员工进行培训,但没有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出辞职,单位可否要求赔偿培训费?最近一位姓薛的劳动者向南京劳动律师咨询了这一问题。薛先生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为技术员,双
单位花巨资对员工进行培训,但没有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出辞职,单位可否要求赔偿培训费?最近一位姓薛的劳动者向南京劳动律师咨询了这一问题。薛先生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在试用期结束时为薛先生提供带薪进高校接受培训深造,以提高其技术研发能力。半年后,薛先生回到公司参与新产品开发,所研制的高科技含量产品为公司创造利润大幅上升。此后,薛先生被任命为技术部主管,工资也有增加。去年5月,公司再次将薛先生作为科研技术骨干送出培训。两次培训,公司共支付带薪工资及培训费用66000元。今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夕,公司提出与薛先生续签合同,薛先生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认为,3年时间内公司花巨资为其提供培训,特别是第二次培训才结束,还没为公司效力就走人,怎么也得有一定的服务期限,若不续签合同,必须赔偿第二次培训费,否则公司将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认为:该公司以赔偿培训费、否则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相要挟是违法的,薛先生有权于合同到期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第3条、第6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

另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几次专项培训,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就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案,薛先生所在公司并未与其约定服务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若公司不给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薛先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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