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职工服务期内违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3-10-31 08:53:2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54次
2012年10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1日止。由于张某在公司各项业绩非常不错,该公司决定外派张某参加部门主管培训。双方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了《外派培
       2012年10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1日止。由于张某在公司各项业绩非常不错,该公司决定外派张某参加部门主管培训。双方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了《外派培训协议书》,明确了培训时间及费用,协议中约定了培训后张某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2013年7月10日,张某以需要到新单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几日后就到新单位报到上班。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张某支付公司培训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为张某提供的不是单位内部开展的安全卫生教育、岗前、转岗等义务性培训,而是派其参加部门主管培训,是为了让张某通过培训得到管理的技能,且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由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因此张某应当履行培训协议。而张某于2013年7月就到另外的单位上班了,可以视为张某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4)
踩一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