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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病假的确认

时间:2013-11-03 21:58: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19次
关于病假的确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点: 首先,是否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很多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休病假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否则不按病假处理。很多疾病的发生是突然的,事先不可能预知
     关于病假的确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点:

    首先,是否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很多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休病假必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否则不按病假处理。很多疾病的发生是突然的,事先不可能预知,一概要求职工请假之后才能休病假,违背自然规律,是不正当的。职工在生病后请假是正当的。

    其次,请假的形式有要求吗?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一样,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职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请病假,否则不予认可。通常来说,如果职工能在休病假前请假,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的。如果职工是在病发后请病假,不太可能采用书面形式,最多是上班后补书面请假手续。对于请病假的形式,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职工只要能证明请假事实即可,不一定非得用书面形式。

    再次,关于医疗事实和请假行为的举证责任。医疗事实的证明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均可,原则上应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对于请假行为的举证,通常由职工举证,有一定难度。例如,即便是书面提交请假申请,职工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的收件人出具收条,单位的收件人也不太可能出具;口头请假,如果公司方面的人员否认,职工更是无法证实;电话请假,虽然有通话清单可以证明在特定时间,与公司特定人员通过话,但无法证明通话内容,如果通话人否认通话内容是请假,职工也很难证实。因此,要求职工提供关于请病假的确凿证据是不现实的,对职工也不公平。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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