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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

时间:2013-11-06 10:12: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41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于是未给该职工缴纳社保费,但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后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南京劳动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更是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双方共同缴纳社保费给以明确,并且对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给以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说明,一旦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本责任还是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不同于民法,不能完全实行平等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随意自行处理有关个人权利,而受制于国家强制法律的限制。从本质上讲,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侵害了职工的社保权,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出具书面要求,侵权和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用人单位在能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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