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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禁止解雇”应如何理解

时间:2013-11-26 10:24: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71次
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因为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误解,有时会导致权利受损, 医疗期解雇禁止就是实践中容易出现误解的法律问题。那么,医疗期解雇禁止应如何理解呢? 南京劳动律师认为,医疗期禁止
      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因为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误解,有时会导致权利受损, “医疗期解雇禁止”就是实践中容易出现误解的法律问题。那么,“医疗期解雇禁止”应如何理解呢?
       南京劳动律师认为,“医疗期禁止解雇” 涉及劳动法上的“解雇保护”制度,该制度从理论上讲,是指解雇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这种制约只适用于雇主,对雇员不适用,它是劳动权的内容,源于法律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
      首先,享受医疗期的员工的“患病”不应当包括职业病,受伤不应当包括“工伤”,职业病及工伤待遇问题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法律制度调整,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并无关系;
      其次,这种“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如果劳动者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极易导致被滥用。
      再次,至于医疗期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依法享有医疗期是其能够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基础。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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