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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哪个为标准?

时间:2013-07-29 12:53:4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86次
小赵2012年夏天毕业时,参加某公司程序技术员一职招聘,经过笔试、实际技术操作和面试,小赵的总成绩排名第二,公司确定录用小赵,并向小赵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为吸引来小赵,公司除了在录用通知
小赵2012年夏天毕业时,参加某公司“程序技术员”一职招聘,经过笔试、实际技术操作和面试,小赵的总成绩排名第二,公司确定录用小赵,并向小赵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为吸引来小赵,公司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其职位、主要职责、入职要求、月薪及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年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将会获得公司发给的、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年度奖金“。小赵按时上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个试用期结束后,恰好是12月中旬。可公司发放工资时,小赵并未得到相当于2个月的奖金,小赵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方解释说:入职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此项内容,劳动合同书在录用通知书之后,应以合同为准。公司的说法对吗?小赵为此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后认为:录用通知书中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以哪个为准,关键是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该公司与小赵签劳动合同时,并未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或者两者不一样时以劳动合同书准,那么,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来说,其中关于奖金之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小赵要求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奖金要求,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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