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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让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时间:2013-10-31 08:49:4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818次
2012年4月,石某至某公司上班,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要求公司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石某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
       2012年4月,石某至某公司上班,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要求公司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石某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石某和另一同事因不满公司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

  2012年底,公司因石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石某遂以 《劳动合同法》中 “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后经市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石某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南京劳动律师认为,应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原因一是石某让别人在自己合同上签名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石某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将合同以自己所签的名义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石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实际是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委托,相互代理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应认定为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石某承担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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